一、根據「國立清華大學選送赴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學期交換生甄選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1.本校在學學生均可提出申請,惟相關限制條件以本校與姐妹校規定為準。
2.前兩學期(114學年上+114學年下)學業平均成績(GPA)達 3.2(含)以上,或名次全班前 30%,如為大一、碩一、博一學生或轉學生,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。若有休學情形請參照作業要點辦理。若仍有修課成績未公告情形,可先逕送成績單,承辦人後續通知學生補件作業。
3.申請交流期限為一學期。
二、申請期程
生科系、醫科系、生醫學院學士班收件截止:請於115年8月17日下午5點前將申請資料送至系辦公室(生科二館R205)